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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ABS,新经济时代的蓝海行动

2018-07-16  来源: 和讯名家   浏览量:
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ABS迎来迅猛发展。从总规模上来看,截止2018年6月11日,我国供应链金融ABS的45个项目总发行规模为449.41亿元。从目前已发行的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来看,地产类底层资产发行规模占92.78%。

  本网讯: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ABS迎来迅猛发展。从总规模上来看,截止2018年6月11日,我国供应链金融ABS的45个项目总发行规模为449.41亿元。从目前已发行的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来看,地产类底层资产发行规模占92.78%。


  自5月以来,2018年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中,已有10多家的债务被中止,涉及金额总额至少超过500亿,这也预示着房企融资趋紧的态势或将延续。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ABS成为盘活资产的新融资渠道。


  盘活资产的新融资渠道


  供应链金融是指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等手段封闭资金流或者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流动性趋紧的宏观环境下,供应链金融ABS通过供应链系统信息、资源等有效传递,融通资金,解决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融资诉求,实现了供应链上各个企业的共同发展,持续经营。随着区块链和科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供应链金融ABS将不断创新,面对着近万亿的供应链市场,有望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未来蓝海。


  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ABS迎来迅猛发展。从总规模上来看,截止2018年6月11日,我国供应链金融ABS的45个项目总发行规模为449.41亿元,原始权益人主要为保理公司,底层资产类型包括保理融资债权和应收账款两种。从目前已发行的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来看,地产类底层资产发行规模占92.78%,其中万科供应链作为底层资产的产品发行规模占比75.87%。自5月以来,2018年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中,已有10多家的债务被中止,涉及金额总额至少超过500亿,这也预示着房企融资趋紧的态势或将延续。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ABS成为盘活资产的新融资渠道。


  政策支持


  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明确指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任务,着力提高供应链效率,促进其良性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2017年12月15日,证监会主管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机构间报价系统三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交易场所同步发布了《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本次三大交易场所分别发布的两指南实质内容仍然相同,是三大交易场所在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统一监管标准的再一次尝试。


  供应链金融ABS的三大演进阶段


  2012年-2013年——初期发展,摸索前进。


  2012年之前,行业内没有明确的供应链金融内涵,保理公司作为供应链的载体,由于其是新生事物,在传统银行授信审核标准下,很难获得授信支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真正意义上的非银商业保理行业正式诞生,发展进入快车道,也弥补了银行保理在中小企业保理领域的空白。


  随着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的逐步出台,ABS市场日趋成熟与健康,发行开始常规化。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根据政策与监管要求,保理融资债权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商业保理公司以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正式拉开帷幕。


  2014年-2016年——尝试拓展,蓄势待发。


  从2014年开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进入新阶段,监管机构政策的支持、市场流动性充裕、结构化创新品种的丰富、低融资成本的发行都促使资产证券化在三年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供应链金融ABS因其以实体企业为核心,对接金融机构,既可提高企业行业地位、降低产业链资金成本又可盘活金融机构存量资产,发展速度势如破竹。而以真实贸易背景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通过正向保理应收账款,以及反向保理应付账款,使贸易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实现了全生态链的闭环,供应链金融ABS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从同比增速和市场结构来看,保理ABS产品正凭借实体经济的支撑在交易所ABS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2017年至今——风正起时,蓬勃发展。


  自2017年以来,市场流动性进一步趋紧,资产证券化品种由于高评级、标准化、高信用、现金流等特质,获得了进一步的井喷式发展。同时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供应链创新、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融资渠道成为监管部门颁布供应链金融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管理细则的主要目的。在政策的支持下,供应链金融创新不断,首单储架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首单互联网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首单区块链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首单新经济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等产品陆续发行,为行业创新探索及开拓新的蓝海市场添加了无限想象空间。


  供应链金融ABS的创新燃点


  供应链金融ABS基础资产多为债权类,底层资产为在贸易环节中产生的应收、应付债权关系。而供应链金融ABS的未来创新燃点在于应用新技术,将互联网、物联网及贸易网进行嫁接整合。可利用区块链风口优化技术支持,作为承载信用记录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可与债权类资产ABS领域展现出了极高的契合度。2017年5月,佰仟携手百度成功发行首单区块链ABS,百度金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支持,使用了去中心化存储、非对称秘钥、共识算法等技术,以资产服务商的角色参与ABS创设,打造了专业化ABS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去中介信任、防篡改、交易可追溯等特性。


  区块链技术无需借助第三方呈现交易对手信用历史,一系列技术特点与ABS行业相结合,解决了各方对底层资产质量真实性的信任问题。针对应收类ABS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信用问题,保理债权就是其中之一。区块链的引入使得供应链上每笔交易都得以录入并开放给所有参与者,加强底层资产质量透明度和可追责性。保理ABS产品可充分利用区块链的记录,应用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的优势,并结合供应链金融贸易自偿性和大数据风控模式,减少管理弱、风险大的劣势,提高资产池质量。


  随着区块链和科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供应链金融将不断创新,有望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未来的蓝海。


  供应链金融ABS的典型案例


  方正证券-一方恒融碧桂园ABS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行业核心企业供应链ABS。以碧桂园供应链金融ABS为例,它采用“1+N”模式,“1”为基础资产单一重要债务人的核心企业,“N”为处于供应链中上游的供应商。在一个相对闭环的供应链关系中,基于各方良好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在贸易自偿性的支持下,分散的、信用状况不一的各供应商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应收账款的提前回收,而核心企业又可以在不使用贸易结算工具且不影响自身财务报表的情况下,以其较强偿债能力和较高信用为合作供应商的供应链融资提供支持。


  交易结构如下:


供应链金融ABS,新经济时代的蓝海行动

  交易结构说明:

  (1)供应商/债权人因向碧桂园下属公司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服务等而对碧桂园下属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对于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在碧桂园下属公司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进行确认的前提下,由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公司三家主体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对碧桂园下属公司未在相应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清偿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2)一方恒融根据债权人的委托,就债权人对碧桂园下属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同意一方恒融将该等债权转让予专项计划。


  (3)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运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从债权人受让的前述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同时代表专项计划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计划管理人委托一方恒融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等。


  (5)计划管理人聘请托管人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6)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给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基础资产是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始权益人出售予专项计划并交割完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基于该等应收账款债权而享有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应收账款债权具体包括贸易应收账款债权和工程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的付款义务均已由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三家主体通过向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等文件予以确认。


  底层资产筛选标准:


  (1)债权人及债务人均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机构;但碧桂园控股属外国企业法人不受此限。


  (2)碧桂园控股系根据注册地法律设立且合法存在的有效主体。


  (3)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具有订立基础交易合同所需的资质、许可、批准和备案(如适用法律规定为必需)。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及有效;并且,债权人在向保理商转让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前,真实、合法、有效并完整地拥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


  (5)保理商已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债权人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的转让对价。


  (6)债权人已经完全、适当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且债务人已确认其对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款负有到期支付义务,并且不享有商业纠纷抗辩权。


  (7)债务人碧桂园下属公司、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和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已向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且该等《付款确认书》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有效。


  (8)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扣减、减免、抵消全部或部分已经债务人确认的应付款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前述扣减、减免或抵消应付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因债权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而对应付款主张扣减、减免或抵消的权利)。


  (9)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的保理服务真实、合法、有效,保理商与债权人双方签署的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及有效;并且,保理商向债权人受让其享有的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后,真实、合法、有效并完整地拥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


  (10)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11)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上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亦无其他权利负担,但保理商因提供保理服务受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而通过中登网进行转让登记的除外。


  (12)基础交易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13)保理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保理商受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后再行转让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保理合同对保理商再行转让该笔该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14)债权人、保理商已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保理商并最终将由保理商出售予专项计划的事宜向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已取得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出具的书面回执。


  (15)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16)基础资产不涉及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未被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或强制措施。(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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