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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服务企业发展十条规定的通知

2018-09-03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服务企业发展十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网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服务企业发展十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服务企业发展十条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服务企业发展有关事宜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投资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库,并由旗、县、区(开发区)领导包联,成立专门工作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及时向上申报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库,由市政府领导包联,成立专门工作组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条完善企业文件受理制度。各旗县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平等接收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报文,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与问题。需要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请示报告,但不得将应由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上交。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或者企业找不到解决部门的问题,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实体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列入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列入自治区上市培育计划的企业,如有必要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拒收企业报文,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向企业解释说明。


第三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各级各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做出行政许可等,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论证,符合实际,不得随意变更。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政策,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采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调整规划或者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合理予以补偿。要刚性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各级政府与企业签订过的招商引资协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部兑现。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兑现的,要制定实施分期兑现落实计划并向企业解释说明。各级政府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第四条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便利化。将新设立企业开办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办理不超过3天、印章刻制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1天。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实现企业“快速准入、便捷退出”。聚焦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企业关注的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构建形式直观、易看易懂易操作的办理流程图,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实现一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面清理各类不合理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制定与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相关证明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认共享,防止企业在不同部门重复报送资料。加快推进各领域“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实现办事主体足不出户办业务。


第五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依法保障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政策优惠、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排除、限制各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选择性执法。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业抽查检查的,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避免多头多重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一般不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


第七条规范各类涉企收费。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提供涉企收费违法线索,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并通过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领域的涉企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第八条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审慎把握处理产权与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优化企业创新环境。为创新企业成长“点对点”精准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等全方位服务,密切跟踪新生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情况,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上升。探索审慎监管,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在新经济领域贯彻更加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治理理念,推动从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转变为事先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鼓励企业家大胆改革、放手创新。


第十条构建“有事找政府”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制。市与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企业问政咨询平台,统一受理企业诉求,实现“有求必应、分级处理、限时反馈”,做到简单事项当即回复,复杂问题48小时内回复,特殊事项5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汇总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围绕以上十条规定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消极怠政行为,严肃查纠为企服务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及时、承诺政策不兑现、市场竞争不公平、审批服务不优质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担当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问责。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时予以表彰。(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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