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2017-11-20 来源: 证券时报 浏览量:本网讯:近日,在2017互联网金融合规与创新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指出,用越来越有效的金融技术手段和数据挖掘方法及分析手段,将金融的信任更好地应用,将是未来的一种趋势。而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应该区分两大类关系,一类是区分技术实现和金融要实现的功能,另一类是区分差别化产品和基础设施。
陈道富认为,互联网金融经过快速膨胀,已进入逐步规范的阶段。金融在本质上是基于信任实现储蓄向投资转换的功能。互联网金融是着眼于草根需求,依靠技术的发展成长起来的金融实现方式。它对特殊、特定的群体,在降低成本、提高金融的效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已进入以消费主导经济增长的新时代。在可支配收入逐步上升过程中,借贷消费、借贷文化和对消费品质的追求,实际上给消费金融,给以个人为主体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文化氛围的变化,将给金融和技术的结合一个美好的未来。
陈道富表示,金融真正的本质特性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基于信任之间的合作,并基于这种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长远来看,金融科技的进步,是进一步挖掘信任的表现形式,具有广阔的前景。所以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和数据的问题,还有金融本质的人和人之间基于信任合作关系的问题。因此,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应该区分两大类关系。
一类是区分出技术实现和最后要实现的功能。金融要实现的功能是要实现信任完成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化,是人和人之间财务支配权的转移。这种权责利的一致性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核心所在。金融科技不论如何发展,在金融实现上,无论用什么样的手段,要去满足权利义务之间的平等。而技术本身在实现过程中有安全等门槛,要保证技术所要实现的最低要求和安全性要求,还需要回归金融的本原。
第二类是要区分基础设施和差别化产品。金融科技带有基础设施的特征,比如收集数据、进行信用评估等。如果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它并不完全为个别的产品服务。在监管上面应该区分哪些是个别产品,哪些是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和个别产品的权责利关系是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并进行监管。其中基础设施应该更具有公共产品意义上的管理和引导,个别产品则需要保证权责利的平衡问题。
责任编辑:张旻
内蒙古金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金融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金融网)”的作品,内蒙古金融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 “科技+保险” 让农业告别“靠天2024-04-11
- 以科技力量,赋能普惠金融高质量发2024-03-28
- 建行乌海分行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2024-03-11
- 鄂尔多斯东胜区:谋划现代服务业 2024-03-05
- “样板”引领 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2024-02-28
- 中行推出全新手机银行打造移动金融2017-01-05
- 当新兴的金融科技,遇到守旧的金融2017-01-13
- 金融科技发展如何避免“羊群效应”2017-01-20
- 无卡支付时代 银行信用卡联手京东2017-02-17
- 【创新】发展金融新科技 培育增长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