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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获区别对待 助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018-08-28  来源: 中诚信托诚财富   浏览量:
信托公司《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出台,其中明确对通道业务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本网讯:信托公司《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出台,其中明确对通道业务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意义更多在于明确监管对通道业务态度,给通道业务一定展业空间,有助于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事实上,银行资金能否顺利带来表内外信用扩张、社会融资增速放缓问题能否得到解决,需在通道方面进行放松,才能使资金能够顺利流向实体经济。

  

一、区别对待通道业务

  

据悉,指导意见已由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业内人士表示,事务管理类信托通常又被称为通道业务。

  

指导意见明确,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

  

在提到如何明确通道业务是否套利时,上述人士认为,这取决于该业务的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是否存在监管套利和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可能性,如果有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材料补充说明。例如,具体到信托贷款业务方面,是否以套利为目的主要取决于银行是否进行了正常的资本计量。

  

“事实上,此次指导意见下发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其所关注的问题和各信托公司业务关注的要点进行了统一答复。”上述人士强调,在针对信托公司的《资管新规》执行细则出台前,各公司在开展业务前普遍会向监管部门咨询业务应如何比照《资管新规》和信托行业原有的“一法三规”执行。

  

二、有助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资管新规》指出,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今年,不少信托公司已暂停开展通道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对通道业务定位进一步明确,实际上是对机构行为的一种纠偏。指导意见的意义更多在于表明了监管对通道业务的态度。

  

南方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说,整体而言,指导意见对目前行业和市场情绪有一定缓释作用。从宏观角度来讲,去杠杆思路没有变。对行业来说,指导意见是利好,监管部门对通道业务表明态度,也给通道业务一定展业空间。

  

“指导意见不是对通道业务放宽,而是重申通道业务该如何合规开展。”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事实上,指导意见的内核和精神与《资管新规》是一致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通道业务规模可能不会像上半年一样下降得那么快,但整体增速还会有放缓趋势。

  

指导意见的明确将有利于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银行目前在投资非标资产时有一定困难,要借助于信托或其他方式。如银信合作能在符合要求情况下合理开展,对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尤其是对非标融资方面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尽管目前释放宽信用信号,流动性处于合理充裕阶段,银行资金能否顺利带来表内外信用扩张、社会融资增速放缓问题能否得到解决,仅仅在资金源头上进行宽松是不够的,还需在通道方面进行放松,才能使资金能够顺利流向实体经济。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从短期看,信托公司进行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还有一定空间,但随着银行资管子公司成立,长期来看信托公司不能过度依赖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需求长期来看是下降的,而且通道业务也非信托公司重点发展方向。”袁吉伟强调,信托公司未来还是要充分发挥优势,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进行转型和创新发展。

  

三、期待配套细则落地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现在通道业务基本上受托人不进行主动管理,如何在符合《资管新规》要求下开展通道业务,各机构还无法准确把握。

  

监管机构和各信托公司在执行《资管新规》的过程中有个磨合过程,需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对新监管环境下的业务模式、合规要素等要有互相沟通的过程。

  

现在业内普遍期待《资管新规》针对信托公司的细则出台。上述南方某信托公司研究员强调,目前指导意见只是针对《资管新规》过渡期的,而非针对信托公司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是一个大的框架,还需有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在从严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开展业务也需稳定的可预期政策。(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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