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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注重赋能

2019-11-07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浏览量:
知识是可以学习的,能力是要通过训练才能获得的。一味通过知识传播或灌输,借助这种外部推动力量,其效果是有限的。

本网讯:知识是可以学习的,能力是要通过训练才能获得的。一味通过知识传播或灌输,借助这种外部推动力量,其效果是有限的。要让农村金融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权益,这需要通过更多场景化体验,通过金融交易的过程帮助其提升能力,而这种交易一定是要在正规金融服务渠道上发生,这也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的一项艰巨工作。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农村金融领域的重点,也是需要突破的难点。一行两会都分别设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人行县域支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做好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经过多年努力,该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众所周知,农村金融消费者属于较为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总体上知识水平不高,自身权利的保护能力有限,这就决定了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先天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当前数字技术运用于金融行业之后。一方面,金融服务正在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多渠道供给方式同时存在;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消费者面临更大挑战,换言之,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人群,在短期内更容易成为恶意侵犯的目标。因此,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从其自身“责权”的自知入手,赋予其自知、自省、自主的能力。


知识是可以学习的,能力是要通过训练才能获得的。一味通过知识传播或灌输,借助这种外部推动力量,其效果是有限的。要让农村金融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权益,这需要通过更多场景化体验,通过金融交易的过程帮助其提升能力,而这种交易一定是要在正规金融服务渠道上发生,这也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的一项艰巨工作。


近些年来,部分机构都是以普惠金融“面孔”下到农村。农村人口主要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受所处环境及自身能力限制,这些主体对各类“普惠产品”的识别能力较弱,很容易让自身处于不利境地。这就要求正规金融机构能沉下去,做好真正的普惠金融服务。做这类服务不能以“量”的多少而论,应更强调“体验”,这是让农村金融消费者认知自身“责权”的重要方式。


事实上,在农村地区,还有大量农村人群没有或缺乏上述“体验”。或者说,曾经的“体验”是较为盲目的,对于很多机构的属性和金融产品的了解是模糊不清的。近日,发生在河南洛阳伊川县的针对伊川农商银行造谣导致的多名储户争相提款的事件就说明一定问题。部分消费者对于当地农商银行的属性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一个谣言就会蔓延成一个本不该发生的事件。这从另一个角度看,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亟须提高,而且,这种提高离不开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可靠、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体验。


如何理解赋予农村金融消费者对其“责权”认知的能力?


“责”和“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换言之,这应该是相伴而生的,不能光有“责”没有“权”,也不能只有“权”没有“责”。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受侵害的主体主张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也有边界。近期P2P导致的很多维权事件,一方面,的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当消费者购买这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其对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及面临的风险是否有充分的自知呢?这类问题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很多农村金融消费者对于借贷问题尚停留在熟人间的往来上,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主张的权利都处于较为模糊的边界上,当这种行为转化到商业交易的两个主体之上时,其固有的观念和知识就很难适应了。


如何赋能农村金融消费者?


当前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赋能和技术赋能。


教育赋能已经做了很多年,也在不断改进之中。例如,金融教育从青少年抓起,让消费者从小具备一定的金融素养,这一点很重要。


技术赋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技术化手段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场景体验和能力提升展现出了更强大的作用。


除了这两种赋能方式,完善法律法规同样重要。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此外,环境赋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营造县域及农村地区良性的金融发展环境,也是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赋能。这不仅限于信用环境建设,而是真正让农村金融消费者以及能够代表这个群体的主体发展起来,因此,相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会组织建设,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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